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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做出小平是一个普通未遂犯的判决,还是认定他的行
为不能达到旧法所谓,即必须达到入的概念,而认定是不能未遂?
固然学理和实务上认为不能未遂和普通未遂有分的必要,但其实老师自
己心裡面是认为,在一个行为尝试以不能达到目的的重大无知的手段犯罪时,
会把这件事举发让它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机会是少之又少;而经过检察官的调查
,又可以直接以『微罪不举』的原则不起诉;如果有幸进入审判,法官在判决时
又可以再援引刑法57条、59条等刑之酌减的条文处理;所以,没有必要特地
分普通未遂和不能未遂。
反之,会上到檯面的不能未遂犯,其实已经製造了十几倍以上的檯面下的犯
罪黑数,而在司法不断的纵容下,不能未遂犯经过不断的尝试,总有一天会变成
既遂犯。
当然,这是老师的异端邪说,只是我个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