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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时虽然已经失去责任能力,仍然要以原因阶段
时的责任能力来对他的行为负责,当然老师之前批判过这个想法;反过来说,如
果被害者在原因阶段放弃自己的权利,在结果阶段的归责部分是否应该承担部份
责任?
老师话还没讲完,我的额
上已经三条线,简单讲,老师认为像小琪被
姦
是因为自己在夜店附近醉倒,所以罪有应得,把加害
的过错用来惩罚被害
,
好比说是少
穿着清凉才导致被强姦的说法,我已经料想得到她会被批判得满
包。
果然,老师还没说完,韩莹莹啪地一声已经长身而已,质疑道:老师,
到夜店放鬆,想要喝两杯放鬆一下,即使喝醉,只要没做出违法的事,又有什
么好苛责的?老师刚刚的言下之意,是那些被趁机
的都是活该囉!?
同学质疑得很好,但这不是老师的重点。老师的意思是,别让凡事都进
了司法程序才想要张自己的权利,
要懂得趋吉避凶。等到被诈欺了才以为自
己念法律系很厉害能讨公道,我告诉你们,光被害所得你就要不来了,遑论
民事上损害赔偿只是填补的效果,固然不会让你额外赚到什么,更不可能让你完
全弥补所受的伤害。
,又在指桑骂槐骂我。
咩咩在法学院嗑药睡着,却没有被
侵,为什么?因为这裡出
的都是未
来的正义捍卫者,除了一个禽兽不如的傢伙之外,几乎没有
对她有非分之想。
哇咧,又被拐弯抹角骂了一顿,其实我也不是对她起色心,我发誓那天晚上
是报复的意味远重于色慾的成分,所以我坚持要立法加
一条义愤强制
罪,
不然某些
掰美
逍遥法外,不狠狠
她们一顿怎能消老衲心
之恨呢?至于
蓓君虽然在夜店附近睡着,看她的气质和穿着,多数
却都不敢遂行兽慾,这就
是自己选择的路,我相信平常蓓君也不会想要去夜店,这样的她在本次实验中处
处显出和那种环境格格不
的气质,当然加害
就会再三思考能不能对她下手。
同学翻开强制
罪和趁机
罪的法条,刑法22条第一项:对于男
以强
、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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